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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作者:信泰保险 发布时间:2014-05-13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利用职务便利

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二)假借销售保险名义

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三)高额利息诱导

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四)伪造单证印鉴

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一)查产品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二)查单证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三)配合做好缴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四)配合做好回访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三、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借公司之名推销虚假保险品种,骗取多名客户“投保”,高息吸纳民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维系数年后,终因资金来源枯竭停止了返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资金损失。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在1997年至2007年十年时间里利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收取“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近500万元无法归还。最终,张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为客户办理投保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9次假借客户名义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达几十万元,直到客户致电公司要求变更保单通讯地址时才案发。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在2001年为客户陆某办理投保后,一直提供该保单后续服务。2011年8月客户陆某致电公司热线要求变更通讯地址时,经工作人员提醒,才很惊讶地得知其保单2005-2008年申请过多笔借款,涉及借款本金20余万元,加上利息合计30余万元。陆某查看相关申请资料时发现申请书上所填授权取款账户并非自己持有的账户。经公司调查,曾某承认自己利用客户陆某曾留置在其处的身份证复印件至银行开立了账户,并先后9次伪造陆某签名向公司申请保单借款。上述20余万元曾某全部投入一家投资公司,但因投资失败,全部钱款均无法追回。最终,曾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三)某私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林某自2011年4月始,利用多部车辆在该厂维修和保养留下的档案资料,伪造交通事故,并分别以车主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11-2012年,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多部车辆陆续报案,称在外地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索赔金额均达几十万元,因报案信息及索赔资料疑点较多,公司均未予以赔付。由于案件具有相似性,公司认为有人故意作案,遂向公安局报案。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发现,该多起案件均为某私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林某所为,林某自2011年4月始,利用多部车辆在该厂维修和保养留下的档案资料,伪造交通事故,并分别以多位车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12年9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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